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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和减速让行标志设置条件

作者:河北航信仪器时间:2024-03-26 09:30:02 次浏览

信息摘要:

附录E(资料性附录)停车让行标志和减速让行标志设置条件E. 1停车让行标志设置条件E. 1. 1停车让行标志及相应控制设施的设置应从确保交通安全、符合相关法律

道路交通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和减速让行标志设置条件(图1)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停车让行标志和减速让行标志设置条件 E. 1停车让行标志设置条件
E. 1. 1停车让行标志及相应控制设施的设置应从确保交通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应停车的车辆数*小和使路段交通延误率*小等方面经过综合的技术判断确定。
E. 1.2下列情况应在次要道路路口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a) 支路与干路垂直相交(或接近垂直相交),用其他路权分配原则和措施无法获得较好遵守;
b) 城市道路与过境公路或运行速度较高的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垂直(或接近垂直)相交;
c) 相交道路速度差较大、交叉口视距受限或事故记录显示需要进行停车让行控制;
d) 公路与铁路平交。
E. 1.3下列情况下,宜在次要道路路口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a) 需要控制左转弯冲突;
b) 在行人或非机动车流量较大时,需要控制机非冲突;
c) 难以确认交通冲突的地点,需要控制交通冲突。
E. 1.4两条条件相近的相交道路,确定哪一方向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可按照下述原则:
a) 与较多行人横穿和学校活动冲突严重的方向上;
b) 在视距不良或已经设置减速丘等减速设施的方向上;
c) 在到达路口前通行条件较好具有*长不受干扰通行条件的方向上;
d) 在更容易判断路口交织点的方向上。
E. 1.5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多路同设停车让行标志:
a) 城镇区两条条件相同(或相近)的集散型支路相交形成的交叉口,设停车让行标志可改善交叉口运行安全状况,宜多路同设停车让行标志。
b) 交叉口信号灯处于安装、调整或关闭期时,作为临时交通控制措施,可在交叉口所有进口进行停车让行标志;
c) 事故记录分析显示,过去12个月交叉口范围内所有事故中有5件或以上可以通过多路同设停车让行标志予以避免;
d) 在*中的任何8 h之内,流量达到下述要求时:
1)从主路双方向进入交叉口的平均车流量超过300辆/h,并且从支路双方向进入交叉口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等平均流量,在相同时段内超过200单元/h;
2)从主路双方向进入交叉口的平均车流量超过300辆/h,并且*的高峰时间段内,造成支路车辆平均延误至少30 s时;
3)虽然交通流量未达到上述两条的要求,但主路车辆进入交叉口的85%位(V85)车速大于 65 km/h,且平均车流量大于200辆/h;
e) 没有合适的信号配时能够满足各方要求,并且有关数据同时达到条件c)、d)l)、d)2)所定标准的80%。
E. 1.6高速公路及其匝道上不进行停车让行控制。除特殊情况外,在干线道路主线上不设停车让行控制。
E. 1.7在设置有信号灯的交叉口一般不设停车让行标志。但交叉口信号灯非24 h运行时,应在次要道路上同时设置停车让行标志。此种情况下,交叉口信号灯运行期间应优先遵守信号灯指示。信号灯不亮或黄闪时,遵守停车让行标志。
E. 1.8停车让行控制不能用作车速控制的措施。
E.2减速让行标志设置条件
E.2. 1减速让行标志及相应控制措施的设置应从确保交通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应停车的车辆数*小和使路段交通延误率*小等方面经过综合的技术判断确定。
E. 2.2下列情况下应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a) 符合E.1设置停车让行标志的条件,但交叉口视距良好,道路使用者能够清楚的观察到可能的交通冲突,以限速值或运行速度(V85)通过交叉口,或即使有危险情况,驾驶员也能从容控制停车的情况下,应以减速让行标志代替停车让行标志;
b) 高速公路和城市主要干道合流处;
c) 环岛交叉口的所有入口处;
d) 横穿中央分隔带超过9 m的道路或分离式路基的道路时,在横穿*侧道路前设置停车让行标志,而在横穿第二侧道路前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e) 交叉口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减速让行标志可能解决这些问题时。
E. 2. 3减速让行控制不能用于控制主干道上的车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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