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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工试验仪器 触探仪 检验规则

作者:河北航信仪器时间:2024-03-26 09:30:02 次浏览

信息摘要:

7检验规则7.1 出厂检验7.1.1 批量生产的触探仪,应逐台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和检验类别按表 7 的规定。表7 出厂检验的项目和检验类别检验项目技

土工试验仪器 触探仪 检验规则(图1)

7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批量生产的触探仪,应逐台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和检验类别按表 7 的规定。
表7 出厂检验的项目和检验类别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类别
 
触探主机
5.2.4.1 6.1.4.1  
 
抽检
5.2.4.2 6.1.4.2
5.2.4.3 6.1.4.3
探杆 5.2.2.1~5.2.2.4 6.1.2.1~6.1.2.4
5.3.2.1~5.3.2.5 6.2.2.1~6.2.2.4
 
 
 
 
探头
5.2.1.1 6.1.1.1  
 
全检
5.2.1.2  
6.1.1.2
5.2.1.3
5.2.1.4
5.2.1.6
5.2.1.7 6.1.1.3  
抽检
5.2.1.9 6.1.1.5
5.2.1.10 6.1.1.6
5.2.1.8、5.3.1 6.1.1.4、6.2.1 全检
5.2.1.11 6.1.1.7
击锤 5.3.3.1 6.2.3 抽检
量测仪器 5.2.3 6.1.3 全检
工作环境要求 5.1.1 6.3 抽检
外观要求 5.1.3 6.4 全检
  7.1.2 抽检按每批产品数量的 10%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每批*少应不少于 3 台。若产品数量少于 3 台, 则应全检。
7.1.3抽检项目如不符合标准,应进行加倍抽检;若仍有不合格,则应全检。
7.1.4静力触探仪应逐台进行出厂前的传感器率定,率定方法可按 GB/T5604 的规定进行,经过率定的传感器应附传感器率定表。
7.1.5探头试验后半年如仍未能出厂,则按 6.1.1.1 重新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5.2.1.1 的要求。
7.1.6每台触探仪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 型式检验
7.2.1 触探仪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 产品长期停产后又恢复生产时;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进行全性能检验。
7.2.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3 台。若产品总数少于 3 台,则应全部检验。
7.2.4 试验结果评定
在型式检验中有两台以上(包括两台)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有一台不合格时,则应加倍抽取该产品进行扩大抽样检验。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加倍抽样产品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应判为合格。
7.2.5 经过型式检验的仪器样机,需要更换易损件,并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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