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3使用和维护
3. 13. 1道路交通标志设置(调整)应在新(改、扩)建道路建成通车前完成,路网中与此新(改、扩)建道 路相关的道路上与其相关的标志也应同步调整,完善设置。
3. 13.2当道路交通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相关标志的设置。
3. 13.3应尽量使用公路编号、城市道路名称标志,以使道路使用者了解其所在路线和位置。
3. 13.4标志应经常清洁、维护,保持足够的逆反射性能,保证视认性。标志使用中还应避免其被树木遮挡、被路灯照明影响视认。
3. 13.5标志的形状、颜色在其使用期内应符合本部分的规定。
3. 14标志与标线的配合
3. 14. 1除特别规定之外,标志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标线配合使用。具体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的配合建议参见附录C。
3. 14.2标志和标线配合使用时,应互为补充或一致,不应产生歧义。
3. 15构造
3. 15. 1标志底板及支撑结构宜选用轻型材料和结构,并因地制宜采用经济、适用的材料和结构。
3. 15.2标志底板可用铝合金板、薄钢板、合成树脂类板材、木板及其他板材制作。板材的相关指标应符合GB/T 23827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标志板背面宜选用美观大方的颜色,铝合金板可采用原色。
3. 15.3矩形标志板的四个端角宜为圆弧形端角,除指路标志外的标志板圆弧半径为4 cm,指路标志板的圆弧半径如图5所示。
3. 15. 4标志结构设计基本风速应采用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离地10 m高,重现期为50年10 min平均*大风速值,并不得小于22 m/s。
3. 15.5标志立柱可选用H型钢、槽钢、钢管、木材、合成材料及钢筋混凝土管等制作。标志立柱也可选用钢桁架。各种标志立柱的断面尺寸、连接方式、基础大小等,应根据设置地点的风力、板面大小及支撑方式计算确定。标志立柱应考虑与基础的连接方式。
3. 15.6标志板和立柱的连接应根据板面大小、连接方式选用多种方法。在设计连接部件时,应保证安装方便、连接牢固、板面平整。
3. 15. 7各种标志立柱的埋设深度,根据板面承受外力的大小及地基的承载力计算确定。
3. 16标志的制作
3. 16. 1交通标志的图形应遵照本部分的规定按比例放大制作,不应任意修改。
3. 16.2标志板的制作及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23827的有关规定。
3. 16. 3交通标志的制作图例参见附录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