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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应用安全性鉴定规范—基本规定

作者:河北航信仪器时间:2024-03-30 09:30:02 次浏览

信息摘要:

3 基本规定3.0.1 凡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及制品,必须按本规范的要求通过安全性鉴定。3.0.2 申请安全性鉴定的加固材料或制品应符合下列条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应用安全性鉴定规范—基本规定(图1)

3  基本规定 3.0.1  凡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及制品,必须按本规范的要求通过安全性鉴定。
3.0.2  申请安全性鉴定的加固材料或制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已具备批量供应能力;
    2  基本试验研究资料齐全,且已经过试点工程或工程试用;
    3  材料或制品的毒性和燃烧性能,已分别通过卫生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检验与鉴定。
3.0.3  加固材料或制品的安全性鉴定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性鉴定的样本,应由独立鉴定机构从检验批中按一定规则抽取的样品构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特别制作的或专门挑选的样本,也不得使用委托单位自行抽样的样本。
    2  每一性能项目所需的试样(或试件,以下同),应至少取自3个检验批次;每一批次应抽取一组试样;每组试样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验结果以平均值表示时,其有效试样数不应少于5个;
     2)当检验结果以标准值表示时,其有效试样数不应少于15个。
3.0.4  安全性鉴定的检验及检验结果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本规范第3.0.3条规定抽取的试样,当需加工成试件时,应按所采用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加工,并进行检验前的状态调节;
    2  安全性鉴定采用的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  检验应在规定的温湿度环境中进行;其程序与操作方法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4  当个别数据的正常性受到怀疑时,应首先查找该数据异常的物理原因。若确实无法查明时,方允许按现行国家标准《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与处理》GB/T 4883进行判断和处理,不得随意取舍;
    5  安全性鉴定的检验结果,应直接与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指标进行比较,并据以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在这过程中,不计其置信区间估计值对判定的有利影响。
3.0.5  根据安全性鉴定检验结果确定的材料性能标准值,应具有按规定置信水平确定的95%的强度保证率。
3.0.6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性能标准值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计算所取的置信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置信水平取值有经验可依的加固材料:
      1)结构胶粘剂: 应取为0.90;
      2)碳纤维复合材: 应取为0.99;
      3)芳纶纤维复合材: 应取为0.95;
      4)玻璃纤维复合材: 应取为0.90;
      5)不锈钢丝: 应取为0.95;
      6)镀锌钢丝: 应取为0.90;
      7)混凝土: 应取为0.75;
      8)砂浆: 应取为0.60。
    2  对置信水平取值无经验可依的加固材料,应按试验结果的变异系数CVs的置信上限Cvu值,由表3.0.6查得值。                                        表3.0.6  按变异系数置信上限确定的值

变异系数Cvs的置信上限Cvu ≤0.07 ≤0.11 ≤0.15 ≤0.25 ≤0.30
计算材料性能标准值采用的值 0.99 0.95 0.90 0.75 0.60
    3  变异系数置信上限Cvu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正态分布变差系数置信上限》GB 11791规定的方法计算;计算时取Cvu的置信水平为0.90。
3.0.7  经安全性检验合格的结构加固材料或制品,应提出安全性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所附的检验报告中,应具体说明检验所采用的取样规则、取样对象、取样方法和时间。检验报告中不得使用“本报告仅对来样负责”的措辞,若存在此类措辞,该报告无效。
3.0.8  工程加固材料或制品应用安全性鉴定合格的资格保留期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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