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结构胶粘剂
4.7结构加固用界面胶、底胶和修补胶
4.7.1 承重结构新旧混凝土连接用界面胶的安全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界面胶干态粘接的基本性能、长期使用性能和耐介质侵蚀性能应按配套结构胶的鉴定检验标准确定。
2 界面胶在混凝土对混凝土湿态粘接条件下的压缩抗剪强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N的要求;
3 界面胶在钢对钢湿态粘接条件下的拉伸抗剪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2.5条第2款的要求;
4 对重要结构,界面胶胶体的无约束线性收缩率CS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不加填料时,CS≤0.4%;
2)当加填料时,CS≤0.2%。
4.7.2 当胶接的设计要求使用底胶时,应对结构胶配套的底胶进行安全性鉴定。底胶的安全性鉴定标准应符合表4.7.2的规定。
表4.7.2 底胶安全性鉴定标准
| 检 验 项 目 | 检 验 要 求 | 鉴定合格指标 |
| 钢对钢拉伸抗剪强度(MPa) |
1 试件的粘合面应经喷砂处理 2 试件应先涂刷底胶,待指干时再涂刷结构胶,粘合后固化养护7d,到期立即测试 3 测试条件:(23±2)℃、(50±5)%RH |
≥20,且为结构胶的胶层内聚破坏 |
| 钢对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MPa) | ≥2.5,且为混凝土内聚破坏 | |
| 钢对钢T冲击剥离长度(mm) | ≤25 | |
| 耐湿热老化能力 |
1 采用钢对钢拉伸抗剪试件,涂胶要求同本表上栏 2 试件固化后,置于(50±2)℃、(95~98)%RH环境中老化90d,到期在室温下测试其抗剪强度 |
与对照组相比,其强度降低率不大于12% |
4.7.3 结构加固用的修补胶,其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按配套结构胶的要求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