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结构胶粘剂
4.5 以木材为基材的结构胶
4.5.1 本节规定适用于以干燥木材为基材粘接木材的室温固化型结构胶的安全性鉴定。
注:干燥木材系指平均含水率不大于15%的方木和原木,或表面含水率为12%的板材。
4.5.2 木材与木材粘接室温固化型结构胶安全性鉴定标准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表4.5.2 木材与木材粘接室温固化型结构胶安全性鉴定标准
| 检 验 的 性 能 | 鉴 定 合 格 指 标 | |||
| 红松等软木松 | 栎木或水曲柳 | |||
|
粘接 性能 |
胶缝顺木纹方向 抗剪强度(MPa) |
干试件 | ≥6.0 | ≥8.0 |
| 湿试件 | ≥4.0 | ≥5.5 | ||
| 木材对木材横纹正拉粘结强度ftb(MPa) | ftb≥ft,90,且为木材横纹撕拉破坏 | |||
| 耐环境作用性能 | 以20℃水浸泡48h→–20℃冷冻9h→室温置放15h→70℃热烘10h为一循环,经8个循环后,测定胶缝顺纹抗剪破坏形式 | 沿木材剪坏的面积不得少于剪面面积的7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