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声板用粒状棉
Granulated wool for acoustical ceiling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吸声板用粒状棉(以下简称粒状棉)的术语和定义、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矿渣、岩石等为主要原料,以制造吸声板为主要用途的粒状棉。其他用途的粒状棉亦可参照采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132 绝热材料及相关术语
GB/T 5480 矿物棉及其制品试验方法
GB/T 11835—2007 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
GB/T 20313 建筑材料及制品的湿热性能 含湿率的测定 烘干法
3术语和定义
GB/T 413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纤维强度(WT 值)fiber strength
将一定质量的纤维经规定模式搅拌后,倒入容器内,荷重一定时间后,测出试样的高度,此高度值即为纤维强度值。
3.2 酸度系数 coefficient of acidity
矿物棉化学组成中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含量与氧化钙、氧化镁含量之比。
4标记
产品标记由三部分组成:产品名称、产品特征(外型尺寸、包重)和标准号。制造商标记作为补充要素,也可列于其后的圆括号内。
示例:外型尺寸(长X宽X厚)为1000mmX600mmX800mm,包重为230 kg的粒状棉标记为:
粒状棉 1000X600X800 230 JC/T 903—2012 (制造商标记)
5要求
5.1外观质量
白色或灰白色絮棉状,色泽均匀,不含杂质,无未分散的油性物质。
5.2包重
允差为±3%。
5.3体积密度
应不大于240 kg/m3。
5.4纤维平均直径
应不大于5. 0μm。
5.5粒度分布
粒度在12 mm〜25 mm范围内的含量应不小于60.0%;粒度不大于6 mm的含量应不大于10.0%。
5.6质量含湿率
应不大于0.20%。
5.7有机物含量
应不大于0.30%。
5.8纤维强度(WT值)
应不小于50.0。
5.9渣球含量
粒径大于0.5 mm的渣球含量应不大于1.5%;渣球总量应不大于38.0%。
5.10酸度系数
应不小于1.20。
6试验方法
6.1外观质量及包重
按附录A进行。
6.2体积密度、纤维平均直径、酸度系数
按GB/T 5480进行。
6.3粒度分布 '
按附录B进行。
6.4质量含湿率
按 GB/T 20313 进行。
6.5有机物含量
按 GB/T 11835—2007 附录 B 进行。
6.6纤维强度(WT值)
按附录C进行。
6.7渣球含量
按附录D进行。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按类型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包重、体积密度、纤维平均直径、粒度分布、质量含湿率、有机物含量、渣球和纤维强度(WT值)。
7.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5章中的全部性能要求。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4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品种,稳定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检査批。同一批被检产品的生产时限不得超过一周。
7.5抽样
7.5.1样本的抽取
粒状棉以包为单位。单位产品应从检査批中随机抽取。样本可以由一个或几个单位产品构成。所有的单位产品被认为是质量相同的,必须的试样可从单位产品中抽取。
7.5.2抽样方案
抽样方案见表1,对于出厂检验,批量大小可根据生产量或生产时限确定,取较大者。
表1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
| 型式检验 | 出厂检验 | 判定规则 | ||||||||
| 批量大小/包 | 样本大小 | 批量大小 | 样本大小 | *样本 | 总样本 | |||||
| *样本 | 总样本 | 包 | 生产天数 | *样本 | 总样本 | Ac | Re | Ac | Re | |
| 150 | 2 | 4 | 300 | 1 | 2 | 4 | 0 | 2 | 1 | 2 |
| 250 | 3 | 6 | 500 | 2 | 3 | 6 | 0 | 3 | 3 | 4 |
| 500 | 5 | 10 | 1 000 | 3 | 5 | 10 | 1 | 4 | 4 | 5 |
| 900 | 8 | 16 | 1800 | 7 | 8 | 16 | 2 | 5 | 6 | 7 |
| 1500 | 13 | 26 | 一 | 一 | 一 | — | 3 | 7 | 8 | 9 |
| 2800 | 20 | 40 | 一 | 一 | 一 | — | 5 | 9 | 12 | 13 |
| >2800 | 32 | 64 | — | — | — | — | 7 | 11 | 18 | 19 |
7.6.1所有的性能应看作独立的。一项性能不合格,计一个缺陷。品质要求以测定结果的修约值进行判定。
7.6.2外观、包重允差采用计数判定,采用合格质量水平(AQL)为15,其判定规则见表1。
根据样本检査结果, 若*样本中相关性能的缺陷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表1中第8列), 则该批的计数检査可接收。若*样本中的缺陷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e (表1中第9列),则判该批是不合格批。
若*样本中相关性能的缺陷数在*样本合格判定数Ac和不合格判定数Re之间,则样本数应增到总样本数,并以总样本检査结果判定。
若总样本中的缺陷数小于或等于总样本合格判定数Ac (表1中第10列),则判该批计数检査可接收。 若总样本中的缺陷数大于或等于总样本不合格判定数Re (表1中第11列),则判该批是不合格批。
7.6.3燃烧性能按测定值判定,若*样本的测定值合格则判该批产品燃烧性能单项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6.4体积密度、纤维平均直径、粒度分布、质量含湿率、有机物含量、纤维强度、渣球含量、酸度系数等性能按测定的平均值判定。若*样本的测定值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上述性能单项合格。若不 合格,应再测定第二样本,并以两样本测定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批质量各单项合格与否的判定。
7.6.5批质量的综合判定规则是:合格批的所有品质指标,必须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可接收的合格要求,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在标志、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上应标明:
(1) 产品标记、商标;
(2) 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
(3) 产品的包重或数量; (4) 生产日期或批号。
8.2包装
宜采用压缩包装。
8.3运输
应用干燥的遮篷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淋。
8.4贮存
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堆码层数不得超过包装上标明的堆码层数极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