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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机 各项要求

作者:河北航信仪器时间:2024-03-27 09:30:02 次浏览

信息摘要:

5.1技术性能要求5.1.1除混凝土搅拌站(楼)配套使用外,公称容量为150 L以上(含150 L)的搅拌机由上料、搅拌、出料、供水、控制、底盘等部分组成,应

混凝土搅拌机 各项要求(图1)

5.1技术性能要求
5.1.1除混凝土搅拌站(楼)配套使用外,公称容量为150 L以上(含150 L)的搅拌机由上料、搅拌、出料、供水、控制、底盘等部分组成,应具有独立完成混凝土生产作业的能力。
5.1.2搅拌时间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搅拌时间的规定

公称
容量
L
50~500 750~1000 1250〜2000 2500〜6000
搅拌
方式
自落式 强制式 自落式 强制式 自落式 强制式 自落式 强制式
搅拌
时间
s
≤45 ≤35 ≤60 ≤40 ≤80 ≤45 ≤100 ≤45
  5.1.3搅拌机出料机构应工作可靠,卸料迅速、干净,自落式锥形倾翻出料搅拌机和强制式搅拌机应在15s内、自落式锥形反转出料搅拌机应在30s内将搅拌好的物料卸净。搅拌筒中物料残留率不得超过公称容量的5%。残留率按式(1)计算:
 
            ( 1 )
式中:Q——搅拌筒中混凝土物料的残留率;
         Q1——投入搅拌筒的搅拌物料质量,kg;
        —— 残留在搅拌筒内的搅拌物料质量,kg;
           K——合理粘料率,对自落式搅拌机K = 5%,对强制式搅拌机K=3%。
5.1.4供水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5.1.4.1搅拌机应有准确可靠的计量供水系统。系统能适应60℃以下的水温。系统计量误差从供水全量程的50%处至满量程范围内不得超过供水量的2%。
供水误差按式(2)计算:
             ( 2 )
式中: △N——供水误差;
△N1、△N2、△N3——分别为*次、第二次、第三次供水量的实测值与实测平均值N0之差(*值),kg;
              N0——供水量的实测平均值。供水计量系统标定至*大供水量的50%、70%、100%, 经圆整后对应的三个位置,每处测三次,取平均值,即为该点的实测平均值, kg。
5.1.4.2供水系统的每次供水量变动误差应小于标定值的3%。供水量变动误差按式(3)计算。
          ( 3 )
式中:△N'——供水量变动误差;
             δN——三次放水量实测值中*大值与*小值之差,kg。
5.1.4. 3供水系统的上水时间与放水时间之和不得大于循环时间。其放水时间不得超过表7所规定的搅拌时间的50%。
5.1.4.4用时间继电器控制供水量的供水系统,水泵出水管路中应设流量调节装置,水泵流量的调节量应为0.5kg/s的整数倍。
5.1.5搅拌机拌制的混凝土稠度应均匀一致,同一罐次混凝土的塌落度差值不应大于20 mm。
5.1.6搅拌机拌制的同一罐不同部位的混凝土,应达到匀质混凝土的要求。
5.1.7对具有独立完成混凝土生产作业能力的电动机驱动的搅拌机,其能耗不应大于表8的规定。
表8每生产1m3混凝土的能耗
kW·h/m3 
公称容量
L
50 〜500 750〜1 000 1 250〜3000 3500〜4000 4500〜6000
锥形反转出料式 0. 40 0. 45
锥形倾翻出料式 0. 38 0. 40 0.45
  0. 48 0. 55 0. 60
0. 54 0. 60 0. 65 _
   
5.1.8搅拌机的工作周期应符合表3〜表6的规定。
5.1.9性能测试时,搅拌机应有超载10%的能力。
5.1.10性能测试时,强制式搅拌机在搅拌公称容量的混凝土拌合物时,应具有干搅拌能力,持续时间不少于20 s.
5.1.11搅拌机机外噪声值不应大于85 dB(A);公称容量不大于500 L的搅拌机,司机耳边噪声值不应大于86 dB(A);公称容量不小于750 L的搅拌机,司机耳边噪声值不应大于88 dB(A)。
5.1.12搅拌机的可靠性试验工作时间不少于300 h,可靠性试验时的首次故障前工作时间不少于100 h,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少于200 h。
5.1.13上料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a)搅拌机上料机构应安全可靠,料斗在超载10%的情况下能在任意位置安全制动。制动后料斗下滑速度不得超过10mm/s。对于集中驱动的上料机构,上止点应设置自动停止提升安全装置;对于分别驱动的上料机构,上、下止点均应设置自动停止安全装置;
b)料斗能平稳运行;
c)料斗投料时泼料量、撒料量不得超过进料量的0.1%;
d)料斗卸料门应启闭自如,无卡料、漏料现象;
e)料斗投料应迅速、干净,水泥在料斗和中间料斗的残留率不应大于0.8%。
5.1.14搅拌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搅拌时,搅拌筒不能有明显的溢料现象。各种搅拌机的溢料测定时,料斗应回位至装料位置,每罐次溢浆、溢料率不得超过进料量的0.12%;
b) 搅拌筒机动倾翻卸料机构在傾翻及复位时应动作灵活,在上、下限位置应能可靠定位;
c) 搅拌筒卸料高度应符合表9的规定。对于液压顶升式料斗和钢丝绳提升倾翻式料斗为满足卸料高度时,允许将支腿、料斗垫高,但料斗垫起高度不得大于200 mm.
                                         表9卸料高度
公称容量
L
150〜200 250〜350 ≥500
卸料高度
mm
≥800 ≥1250 ≥1500
5.1.15操作手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手柄操作力不应大于200 N。
5.1.16供水系统除水泵盘根密封部件外,其余管路、接头、阀门等均不应漏水。吸水阀应有良好的密封性,在水泵停机30 min后不加灌引水仍能继续工作。
5.1.17搅拌机应设有起吊位置和起吊标志。
5.1.18搅拌机的外形尺寸应符合公路、铁路等运输的有关规定。
5.1.19装有轮胎的搅拌机,以20 km/h的速度在三级路面上拖行20 km,或二级路面上拖行40 km, 应安全可靠,机身稳定,主要紧固件不得松动。
5.2制造和装配质量要求
5.2.1锥形反转出料搅拌机和锥形倾翻出料搅拌机的进料口对搅拌筒旋转轴线的径向圆跳动量及进料口端面对搅拌筒旋转轴线的某一垂直面圆跳动量,均不得超过进料口直径的1%。
5.2.2强制式搅拌机叶片在旋转过程中与搅拌筒底衬板、侧衬板(指衬板内壁)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5 mm。
5.2.3搅拌机的叶片应符合JG/T 5045.1的要求;衬板应符合JG/T 5045.2的要求。
5.2.4搅拌机传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搅拌机传动系统应运转灵活,不得有异常声音;
b) 减速机不得漏油。渗油点不得超过两处;
c) 减速机在额定载荷工况下连续运转1h,齿轮减速机润滑油的温升不得超过40K;蜗轮减速机润滑油温升不得超过60 K,*髙油温不得超过85℃。
d) 采用多根皮带的传动系统,皮带长度要保持一致,受力均匀,并能方便地进行松紧调节;
e) 采用链传动的传动系统,链条与链轮不得有咬切现象;链条张紧装置应调整方便,连接固定牢靠,并有良好的润滑;
f) 开式齿轮副沿齿高的接触长度应大于30%,沿齿宽的接触长度应大于40%(査小齿轮);
g) 搅拌机所使用的液压元件、油箱及管路等应清洗干净,液压系统不得漏油,渗油点不得超过两处;
h) 搅拌机各润滑点应有足够的润滑油或润滑脂。各润滑点应能方便地加注润滑油或润滑脂。强制式卧轴搅拌机搅拌轴轴端密封部位供油系统应通畅。
5.2.5搅拌机外观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5.2.5.1 油漆:
a)油漆应均匀、平整,颜色一致,有光泽;
b)油漆表面应干透、不粘手,附着力强,富于弹性;
c)不得有皱皮、脱皮、漏漆、流痕、气泡等现象。
5.2.5.2 焊缝:
a)焊缝应美观、平整,不得有漏焊、裂纹、弧坑、夹渣、烧穿、咬肉等现象和缺陷;
b)同一条焊缝的宽度应一致,*大宽度和*小寛度之差不得超过4 mm;
c)飞渣、焊渣等应清除干净。
5.2. 5. 3外露表面:
a)零件外露加工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
b)铸件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砂眼、气孔,浇冒口突起、飞边毛刺等应铲除磨平;
c)气割边缘应圆滑平顺;
d)锻件非加工表面的飞边毛刺应清除干净。
5.2. 5.4 罩壳:
a)罩壳不得有直径超过15 mm的锤痕;
b)罩壳边缘不得有明显皱折;
c)罩壳安装应位置正确、牢固可靠。
5.2.5. 5产品标牌应平整,字迹清楚,不得有刻痕、脱漆、锤印,安装应牢固、端正。
5.2.6标准件、配套件均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5.2.7搅拌机的电气控制箱内各器件应排列整齐,连接牢固,走线分明,绝缘可靠。电气箱应具有防水、防震、防尘措施。电气箱应有良好的接地。
5.2.8制造厂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其零、部件应具有互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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