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验装置的位置应符合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之试验装置(5)①的要求。
(2)试样架将试样架[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之试验装置(3)]及其支承件从炉内移开[参阅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之试验装置(2)]。
(3)炉内热电偶炉内热电偶应按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之试验装置(4)③的规定布置,通过补偿导线连接到温度记录仪上。
(4)电源将加热炉管的电热线圈连接到调压变压器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之附加设备(2)和电气仪表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之附加设备(3)或功率控制器、稳压器[参阅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之附加设备(4)]上,见图24-3-18。试验期间,不得使用加热炉自动恒温控制。
注:在稳定条件下,约100V时,加热元件通过约 9〜10A的电流。为避免电热线圈过载,建议*大电流不超过11A。对新的加热炉管,开始时应慢慢加热, 加热炉升温的一个适宜程序是以约200℃分段,每个温度区段加热2h。
(5)炉温的稳定 将试样及插入装置保持架从炉内移开后,调整加热炉输入电0功率,使炉内热电偶[参阅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之试验装置(4)]所指示的炉内温度平均值稳定在750℃±5℃,至少1Omin,其温度漂移在1Omin内不超过2℃并作连续记录。
(6)炉壁温度
①当炉内温度稳定时[参阅(5)],用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之试验装置(4)①规定的热电偶和(4)规定的温度记录仪在炉壁三条相互等距离的垂直轴线上测量炉壁温度。对于每条轴线,记录其加热炉管高度中心处及该中心上下30mm处三点的壁温。采用图24-3-19所示带有热电偶和隔热套管的热电偶扫描装置,可比较方便地完成这一测定过程,应特别注意热电偶与炉壁之间的接触保持良好。在每个测点读取温度前,显示的温度值应至少稳定5min。
②计算并记录按(6)①所测得的温度值的算术平均值,将其作为炉壁平均温度, 应为835℃±10℃。试验前,该平均温度应保持在这个范围。
凡使用新的加热炉或更换了加热炉管、加热线圈、隔热材料或电源时,均应执行(6)①和(6)②规定的程序 [参阅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之评述(6)和图 24-3-20]。



